裁判文书详情

海南**有限公司与海南济**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民法院作出的(1997)琼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有限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一案。(1997)琼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内容为海南**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返还海南红**限公司(现海南**有限公司)人民币478.498万元,支付自收款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月息9.15‰计算。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6606273元,执行申请费为人民币84006.27元,合计人民币16690279.27元。

经查明,被执行人海南**有限公司名下已无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海南**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琼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