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周**、方**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方*胜名下位于东兴市东兴镇河洲路七巷4号的房屋一幢【房产证号:2015号】,但该房产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周**、方*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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