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海南**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依据已生效的深**委员会作出的(2013)深仲裁字第703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3)深仲裁字第703号裁决书第一项内容为海南**限公司须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返还海南**限公司人民币327980.80元,逾期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第三项内容为仲裁费人民币19854元由海南**限公司承担,该仲裁费海南**限公司已预付,由海南**限公司于裁决书送达后10日内径付海南**限公司。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次执行标的为34.7834万元,执行费5117.51元,合计352951.51元。

2015年7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海南**限公司逾期未主动履行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海南**限公司名下已无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说明,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海南**限公司名下无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703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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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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