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林**与蒙**与唐**与许永业罚金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海中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2005)琼刑终字第96号刑事判决及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许**、蒙**、林**、唐**、郑有全贩卖毒品一案。该刑事判决书内容即被执行人蒙**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执行人许**处没个人全部财产,被执行人林**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执行人唐**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执行人郑有全处罚金二千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许**、林**、唐**、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林**、唐**、郑**至今未履行。2015年9月16日,本院分别从中**银行股份公司海口琼山支行(账号22010XXXXX)扣划被执行人郑**的存款2000元,从中**银行股份公司海口建国路支行(账号22010XXXXX)扣划被执行人许**的存款442.96元;以上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经查,除了被执行人郑**的罚金执行完毕外,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均已无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蒙**已被执行死刑,对被执行人郑有全处罚金2000元已执行完毕,扣划被执行人许**存款442.96元作为没收财产上缴国库,目前被执行人蒙**、许**、林**、唐**名下均已无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第二款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琼刑终字第9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被执行人蒙**、许**、林**、唐**关于财产刑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继续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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