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做出的(2014)琼山刑初字第465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判决书判定支付罚金100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判定的支付罚金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无身份证号码,无法对其进行财产信息查询,其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4)琼山刑初字第455号刑事判决书并处罚金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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