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颜**、符**申请执行陈**、陈**、林**、何**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5)防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土地、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5)防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