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符**、颜**等与陈**、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颜**、符**申请执行陈**、陈**、林**、何**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5)防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土地、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5)防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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