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郑**诉被告吴*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郑**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郑**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郑**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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