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都安县支行与韦**、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都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韦**、刘**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都民初字第9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所确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都安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都法执字第215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韦**、刘**送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188113.53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65元,申请执行费2750元。被执行人执行中已自动履行完毕调解书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息1.39万元,调解书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全部履行,被执行人目前尚欠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人民币18.7万元及利息。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地产、工商等部门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除拥有位于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桥仙路的唯一房地产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0月26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韦**、刘**位于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桥仙路的房地产。但因该房地产系被执行人唯一生活居住的房屋,要拍卖、变卖,须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进行安置,现本院暂时无法对其进行安置。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故对被执行人上述房地产目前暂不能处置。本院目前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被执行人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和安置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院妥善安置好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用于抵押担保房屋因法定原因,在一定期间内无法进行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已查封被执行人位于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桥仙路的房地产,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权利人需续行查封的,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申请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都法执字第2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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