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与廖**、何**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于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2000元(利息计至2013年12月20日,以后另计),案件受理费453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37元,共计4299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何国香的工资42990元(每月扣划1500元)。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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