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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威信云投粤电扎**观音山煤矿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威信云投粤电扎**观音山煤矿(以下简称观音山煤矿)不服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管字第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观音山煤矿以原裁定认定没有仲裁协议条款系认定事实错误、以《债权转让协议书》之约定确定管辖权依法无据、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徐**的起诉,并由被上诉人徐**承担上诉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月29日昆**委员会向被上诉人徐**发出“不予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以合同中没有仲裁协议为由驳回了徐**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的规定,由于昆**委员会驳回了被上诉人徐**的申请,故被上诉人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案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四**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由协议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应属有效。因协议签订地在自贡市大安区,故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对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依法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观**煤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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