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申请执行王*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外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余案款57308.8元,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767元未能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1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