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邱*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依法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孩邱**归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婚姻登记及子女情况。原、被告于2011年5月28日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于年月日补办的结婚登记。婚后于2012年6月22日生一女孩,取名邱**,现跟随原告一起生活。

二、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有债务13,000元,其中欠邱西岭3,000元、欠邱书红1,000元、欠赵**2,000元、欠赵保凯2,000元,上述借款7,000元用于给孩子看病,还欠邱书恩2,000元、欠赵**2,000元、欠赵保凯2,000元,这6,000元借款用于装修原告父母的房子。没有共同财产、债权。

三、分居情况。原告称,2015年农历正月初二,因被告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回娘家开始分居至今。被告称,2015年农历正月初二,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开始分居至今。

四、其他情况。原告现未怀孕。

判决结果

原、被告认识并同居时间较长,且生有子女,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态度坚决,和好心诚,双方仍应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称被告有家庭暴力,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分居未满两年,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加沟通与理解,是有可能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