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邓**婚约财产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邓**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07年5月20日作出的(2007)长民一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邓**返还原告孙**彩礼款8000元(已返2000元,再返6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孙**于200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返还彩礼款6000元,诉讼费50元。共计6050元。本院于2007年8月14日立案执行。2009年1月20日被执行人邓**将执行款6050元全部交清。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孙**。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邓**已交纳。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07)长民一初字第597号民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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