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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财物款85000元。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承担;余款1550元由本院返还原告。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1月21日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刘**孩子正处于哺乳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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