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刘*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2015.157-李文龙-史丹-终本-执行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暴某某与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孙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潘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董**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扶民执字第1086号刘*与被执行人李**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