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200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宋某某返还原告王某某财物款3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15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执行申请费350元免交,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2003号民事判决结终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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