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4)扶民执字第1086号刘*与被执行人李**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李**返还给原告刘*彩礼款人民币80000元。案件受理费3620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未自动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开庭传票,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执行回款人民币80263.00元且已交付申请执行人刘*,余款申请执行人刘*自动放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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