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修**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某诉被告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修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应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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