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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王*、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钟某某、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谷一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钟某某、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4年农历六月初一,原告与被告王*经人介绍开始处对象,六月初三原告将财礼款64000元交到三被告人手中,此外原告还给被告王*花销了车费1200元,给孩子压兜钱500元,被告到原告家串门,原告家给被告王*1000元,合计66700元。现原告与被告王*因感情不和,不能继续交往。订婚后给原告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致使原告家欠了外债。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财礼款66700元。

被告辩称

三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9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经人介绍订婚。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60000元及小礼4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在卷为凭和彩礼单一枚、证人王*、夏某某出庭证言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因按农村风俗给付彩礼款,形成了婚约财产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农村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按农村风俗给付被告彩礼款60000元及小礼4000元,原告与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请求返还彩礼款,应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返还给原告张某某彩礼款人民币64000元。

上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65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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