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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62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彩礼款人民币24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被告承担63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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