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姜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崔某某财物款15000元。案件受理案件费50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某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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