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06)扶民执字第375号于长有与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长有与被执行人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06年4月28日作出(2006)扶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原告财物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金戒指一枚、金**一副、金耳钉一对(价值227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扶余市人民法院(2006)扶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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