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杨*返还原告高**彩礼款人民币1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执行申请费免交。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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