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毛**与被执行人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毛**与被执行人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毛**彩礼款10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由被告负担24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50000元,其余执行标的款及诉讼费申请执行人放弃,本案终结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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