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吴**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扶**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某某返还原告韩某某彩礼款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昆曲563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7月11日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5日内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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