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4-34张**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非婚生男孩张**随原告张*生活,被告张**自2013年4月1日起每年给付抚养费2600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于每年的6月1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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