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常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5元,本院返还给原告常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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