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常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5元,本院返还给原告常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李伟华李淑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左**与被执行人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与于玲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韩**与吴**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毛**与被执行人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常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华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某某诉乔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某某与被执行人盖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