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李伟华李淑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李*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04年5月13日作出(2004)扶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李**、李*乙原告张某某财礼款人民币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给付。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二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4年6月2日立案执行,并于2004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250元,已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扶余县人民法院(2004)扶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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