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于玲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松原**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9)松民一终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23000元,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给付原告人民币23000元。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立案执行。2009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2014年9月21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09)松民一终字第53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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