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左**与被执行人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左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4日作出(2002)扶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张某某返还给原告左某某财物款1700元,(在2003年1月4日一次性给付)于判决生效后给付。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2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2002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13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扶余县人民法院(2002)扶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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