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王*负担775元,余款775元由本院返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2014)扶民执字第206号张某某与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李伟华李淑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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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于玲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高**终结裁定书
2014-34张**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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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毛**与被执行人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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