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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诉刘平婚约财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王*负担775元,余款775元由本院返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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