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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扶法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华**返还财务款人民币28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立案执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法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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