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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被执行人施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施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施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杜**财物款人民币6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75元:余款1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施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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