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与被执行人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石*与被执行人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苗*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石*财物款60000元及戒指一枚价值1674元、手镯一只价值15333元、项链一条价值15686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苗*给付申请执行人石*人民币4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执行标的款及三金,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