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与被执行人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合计358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还款计划书申请执行人已撤回申请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