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邵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邵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款项合计300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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