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某某与被执行人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扶民初字第3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门某某返还原告许某某彩礼款44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门小雪负担975元。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2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全部放弃。现此款已给付完毕,本案终结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扶余县人民法院(2011)扶民初字第33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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