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诉被告尚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庄*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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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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