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初某某与马*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初某某与被告马*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初某某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54元,由原告负担18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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