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初某某与被告马*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初某某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54元,由原告负担18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王**与王**、王**、王**、王*戊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李*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某与王**、王**、王**等4人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仲*甲与仲*乙、时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邢**、马某某与邢**、邢**、邢**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与邱**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刘**与被告刘**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张某某与王**、王**、王**等5人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邢**、邢**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周某某与杜**等5人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