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某某与王**、王**、王**等4人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王**、王**、王**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王**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王**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共生有六名子女,长子王**、次子王*甲、三子王*乙、四子王*丙、五子王*丁、长女王*己。我现在年世已高,身体多病,无生活来源,只有长子王**、长女王*己给付我赡养费,诸被告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诸被告每人每年给付我赡养费1000.00元、以后若生病住院的护理费1000.00元及医药费,诉讼费用由诸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丙未答辩。

被告王**、王**辩称,如果原告去老年公寓生活,我们同意分担费用;如果原告不去老年公寓生活,我们不同意给那么多费用,我们只同意每人每年给300.00元。

被告王*乙辩称,如果原告去老年公寓生活,我同意分担费用;如果原告不去老年公寓生活,我不同意给付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其丈夫(已故)共生育六名子女,长子王**、次子王*甲、三子王*乙、四子王*丙、五子王*丁、长女王*己。原告系农业家庭户口,与其丈夫共分得耕地约3.8亩;此外,原告还经营了部分(不到2亩)林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共生育六名子女,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追加长子王**、长女王*己为共同被告,故对长子王**、长女王*己应负担的赡养费,视为原告自愿放弃权利。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虽然原告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已不能满足其生活需要,原告要求四被告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1000.00元的主张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要求四被告给付其以后生病住院的护理费1000.00元及医药费,因该笔费用目前尚未发生,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不予支持,其可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王**、王**、王**自2015年起每人每年给付原告周某某赡养费人民币1000.00元(此款于每年1月1日给付);

二、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及邮寄送达费180.00元,由被告王**、王**、王**、王**平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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