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姜**诉赵**赡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姜**与被执行人赵**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庄*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6日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2013年度赡养费2600元(不含诉讼费、执行费)。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不在家,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庄*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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