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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与许对家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邵**诉被告许对家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德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对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婚后共生育六名子女,长子许**(已病故)、次子许定家、三子许**、四子许双家、长女许**、次女许**,均已独立生活。现原告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需要子女照顾,要求被告许**每年给付赡养费1500元,医疗费用扣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后凭据由被告许**承担五分之一。

被告辩称

被告许对家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邵**与许**(病故)共生育六名子女,长子许**(病故)、次子许定家、三子许**、四子许双家、长女许**、次女许**,均已成家立业,独立生活。现原告以无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年迈体弱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许**每年给付赡养费1500元,医疗费用扣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后凭据由被告许**承担五分之一。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审理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告现无劳动能力,年迈体弱多病,亦没有经济来源,需要子女赡养。被告许对家作为原告的子女,理应对原告尽赡养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2014年始,被告许**每年承担原告邵**赡养费1500元,此款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

二、原告邵**的医疗费用(凭据)扣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余款由被告许对家承担五分之一。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许对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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