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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王**、王*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王*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王**、王*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丈夫王*某共生育三子两女,长子王**、次子王**(已病逝)、三子王王*丁、长女王*戊、次女王*乙,均已成家独立生活。原告现已年迈体弱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每年各给付原告赡养费2000元。医疗费用扣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凭据由二被告各承担三分之一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辩称,同意每年给付赡养费2000元。

被告王*乙辩称,我母亲有低保、医疗保险。我只同意每年给付赡养费1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丈夫王*某共生育三子两女,长子王**、次子王*丙鹏(已病逝)、三子王**、长女王*戊、次女王*乙,均已成家独立生活。现原告以年事已高、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收入来源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自2014年起,二被告每年各给付原告赡养费2000元。医疗费用扣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凭据由二被告各承担三分之一。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审理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现原告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又无收入来源,二被告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自2014年始,被告王**、王*乙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各给付原告赵某某赡养费2000元;原告的医疗费用扣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后凭据由二被告各承担三分之一。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王*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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