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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徐一X,徐*X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XX诉被告徐一X、徐*X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任审判,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徐一X、徐*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丈夫共育有三子,本案二被告分别为原告的长子和次子。原告丈夫于1959年12月去世,原告独自抚养三子长大成人,实属不易。现原告已82岁身患多病生活不能自理,三个儿子中只有三儿子赡养、照顾原告生活起居,二被告均十余年未探望原告。由于原告没有房子微薄的退休金不但要承担房租,再加之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已经入不敷出。为此,提起诉讼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生活费、护理费12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和三子徐*X平均负担原告今后的医疗费用;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租房协议一份;

2、收条一张。

被告辩称

被告徐一X辩称,被告不去探望原告,是因为原告主动和被告断绝了母子关系,不是被告不管原告,是因为原告再婚后和被告脱离了一切关系,这是原告说的,也是原告这么多年一直这样做的。如今原告房子也没了,所卖房子钱也没有,原告每月的退休费比被告还高,被告尽到了小辈的义务,不同意原告诉请。

被告徐一X提供如下证据:

破损照片复印件一份。

被告徐*X辩称,原告名下的房子卖了,被告都不知道,卖完房子去哪住了,都没有告诉被告,被告没有原告的音信,对于原告诉请不同意。

被告徐*X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有三子,即本案被告徐一X、徐*X及案外人徐*X。现原告随三子徐*X居住生活。因原告再婚问题,原告与被告徐一X已多年没有往来,被告徐*X过年节时会去探望原告。原告自述月退休金2400元。二被告现均已退休,被告徐一X每月退休金2565元,徐*X每月退休金2295元。

经本院调解,二被告表示赡养是其义务,同意每月给原告赡养费200元,但原告表示不同意调解。

庭审中,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子女依法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虽然原告有退休金,但从本案情况看,原告年龄较大没有固定住所以及生活不能自理其收入不足以维系其日常开支,二被告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本院考虑到原、被告收入以及原告有三子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二被告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

子女与父母存在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均应多关心、谅解对方,努力处理好家庭问题,二被告不能因此而不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赡养,二被告还应从精神上给予老人慰藉,原告已经八十岁高龄,更需要二被告在生活上多一些照顾,本院希望二被告多抽出时间陪伴照顾原告,使原告有一个幸福的晚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徐一X、徐*X自2014年8月起每月20日前各给付原告刘XX赡养费300元。

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一X负担12.5元,被告徐*X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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