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X、周XX诉被告刘*X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X、周XX诉被告刘*X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任审判,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原告周XX的委托代理人高*,被告刘*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与被告系父母子女关系,原告因为年迈,体弱多病,不能照顾自己,且原告刘*X无任何生活来源,需要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现原告周XX行动不便,刘*X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不能力照顾爱人,被告应对二原告进行赡养,而被告拒绝照顾父母,原告刘*X只能找人护理周XX,现二原告没有能力支付医药费及护理费,被告拒绝给付。故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赡养义务,照料二原告的生活起居;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1037元及护理费5000元;3、请求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协议书复印件1份;

2、外购药品送货单及收据1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作为子女都应尽赡养义务,被告没有异议。第一项诉请没有异议,被告可以照顾原告的起居生活。第二项诉请,要求原告拿出依据。二原告住院的医疗费用都是被告出资的,被告不清楚原告还有其他的医药费用,也不清楚护理费的来源。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被告父母,二原告另有一女刘子维。原告刘*X无工作,无收入,按国家政策享受普通市民医疗保险。原告周XX每月退休金2700元,享受医疗保险。2014年3月5日原告刘*X起诉被告给付赡养费,经(2014)东民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X每月给付原告刘*X赡养费800元。

庭审中,原告诉称其主张的医药费为原告周XX为治疗滑膜炎所花费的费用,均为医院外购买。被告表示知悉原告周XX患有滑膜炎,并在先前的住院期间治疗过,其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在生活上照顾二原告,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子女依法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二原告已经近八十岁高龄,身体又患有多种疾病,更需要被告在生活上多一些照顾,多一些关怀。本院希望被告多抽出时间陪伴照顾二原告,为二原告多尽孝道,让原告安享一个幸福的晚年。

关于二原告起诉被告给付原告周**医药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二原告提交的送货单、销售单均非正式发票,且部分单据未经销售单位的签章,故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待二原告换取正式发票后,可另行诉讼。

关于二原告起诉被告给付护理费一节,本院认为,二原告未提交护理费相关证据,故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X自2014年12月起对原告刘一X、周XX生活上予以照料,精神上予以慰藉;

二、驳回原告刘一X、周X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被告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