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纪**与纪**、纪**、纪**、纪洪庄、纪淑清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纪*德诉被告纪**、纪**、纪**、纪**、纪*清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德、被告纪**、纪**、纪**、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婚后生育四子一女,长子纪**、次子纪**、三子纪**、四子纪**、长女纪**,均已成家另居。现原告年迈多病,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纪**共同生活,自2014年起被告纪**、纪**、纪**、纪**每年各承担赡养费2000元,医疗费用扣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后凭据由五被告各承担五分之一。

被告辩称

被告纪*贵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纪**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我暂时没有能力。

被告纪晓*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纪*壮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纪**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婚后生育四子一女,长子纪**、次子纪**、三子纪**、四子纪**、长女纪**,均已成家立业。现原告以年迈多病、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纪**共同生活,自2014年起被告纪**、纪**、纪**、纪**每年各承担赡养费2000元,医疗费用扣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后凭据由五被告各承担五分之一。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审理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告纪**现年迈多病,生活不能自理,无经济来源,故被告应尽赡养义务,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纪*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纪**与被告纪**共同生活。

二、自2014年起,被告纪**、纪**、纪**、纪**每年各承担原告纪**赡养费2000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原告纪**的医疗费用扣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后凭据由五被告各承担五分之一。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纪**、纪**、纪**、纪**、纪淑清各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