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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王某某与刘*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王某某诉被告刘*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刘*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二原告诉称:我们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四名子女,长子刘**、次子刘**、长女刘*、次女刘**,王某某从2011年就瘫痪在床,2013年8月5日,经王**调解,被告每年给付养老费2000元,于每年的7月21日前付清。现因我们二人年事已高,被告每年承担的2000元赡养费已不能满足我们的需要,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从2013年8月5日起每年给付赡养费5000元,于每年的7月21日前付清;我们的医疗费(乡级以上的卫生院、凭票据支付)由被告承担四分之一,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数额过高,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原告共生育四名子女,长子刘**、次子刘**、长女刘*、次女刘**,现均已独立生活。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因病瘫痪在床。现二原告年事已高,要求被告每年承担赡养费5000元,并要求承担二原告的医疗费四分之一。被告不同意。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赡养费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但要求被告每年承担5000元过高,应适当予以调整,赡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和被告的承受能力予以确定。本院为的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2014年起每年承担二原告赡养费3600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

二、二原告的住院医疗费由被告承担四分之一。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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