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庄*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本金768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3750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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