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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与路*甲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路*诉被告路*甲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妻子婚生二子三女,子女均已成家立户,妻子现已离世,我随次子路某甲共同生活。现我已年老体弱,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晚年生活需要子女紧赡养义务。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自2014年6月起,每年负担赡养费3700元,医疗费凭据由被告负担五分之一。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路*与纪*(已去世)共生有五名子女,长子路*乙、次子路*甲、长女路*丙、次女路*丁、三女路*戊,现均已独立生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自2014年6月起,每年负担原告赡养费3700元,医疗费凭据由被告负担五分之一。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信息表及原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现原告年老体弱,无经济收入,有权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每年各负担赡养费3700元,未超过本地区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原告的住院医疗费五子女均有义务负担,原告要求被告负担住院医疗费的五分之一,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于2014年6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负担原告赡养费和住院医疗费的时间,应自2014年6月起。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路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路某甲自2014年6月起,每年负担原告路继财赡养费3700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自2014年6月起,原告路*住院医疗费凭据由被告路*甲负担五分之一。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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