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孙*和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25日作出(2005)庄*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2013年度赡养费1800元(不含诉讼费、执行费)。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给付2013年度赡养费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5)庄*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